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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顺德区创欧家具有限公司)

   2024-01-05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250
核心提示:佛山市顺德区创欧家具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3〕246号)。本


 

佛山市顺德区创欧家具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3〕246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3〕246号

佛山市顺德区创欧家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06303958873Y)

我局于2022年3月17日至2023年12月5日对你单位(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北上工业区二路5号之2)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签订两份家具定制合同,提供定制家具。根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项目定做款共计1,688,540.00元,对方公司已付1,599,755.00元;2022年1月你单位收到法院执行的剩余定做款88,785.00元及利息6,519.21元,共计1,695,059.21元。

你单位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签订家具定制合同3份,提供定制家具。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收到货款合计852,100.00元。

你单位取得上述收入未按规定入账,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275,082.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872.02元、教育费附加7,604.17元、地方教育附加5,069.47元、企业所得税12,179.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签订的家具定制合同复印件、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你单位情况说明、黎某情况说明及附件、你单位确认的《佛山市顺德区创欧家具有限公司收取佛山阅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明细表》、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罗某《询问(调查)笔录》;3.你单位对公账户流水、黎某账户银行流水、银行回单及借条复印件;4.第三方提供的情况说明;5.你单位纳税申报表及开具发票清单;6.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取得含税收入合计2,547,159.21元,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上述行为属于偷税。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一条的规定,追缴增值税275,082.22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的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872.02元。

3.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的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7,604.17元。

4.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十条、《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税〔2021〕11号)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的规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5,069.47元。

5.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国税发〔2008〕6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的规定,确定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75,740.14元,追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5,247.01元;确定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78,895.17元,追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6,804.59元;确定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4,311.35元,追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127.78元。

(二)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2018年签订合同未贴花的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征期, 相关印花税本案不作追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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