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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顺德区创欧家具有限公司)

   2024-01-05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3000
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2024年第2号)佛山市顺德区创欧家具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4年第2号)

佛山市顺德区创欧家具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税一稽罚〔2023〕103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佛税一稽罚〔2023〕103号

佛山市顺德区创欧家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06303958873Y)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北上工业区二路5号之2)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单位2018年签订两份家具定制合同,提供定制家具。根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项目定做款共计1,688,540.00元,对方公司已付1,599,755.00元;2022年1月你单位收到法院执行的剩余定做款88,785.00元及利息6,519.21元,共计1,695,059.21元。

你单位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签订家具定制合同3份,提供定制家具。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收到货款合计852,100.00元。

你单位取得上述收入未按规定入账,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275,082.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872.02元、教育费附加7,604.17元、地方教育附加5,069.47元、企业所得税12,179.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偷税。

(二)你单位丢失2017年和2018年账册、凭证及有关资料,我局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你单位反馈不能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签订的家具定制合同复印件、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你单位情况说明、黎某情况说明及附件、你单位确认的《佛山市顺德区创欧家具有限公司收取佛山阅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明细表》、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罗某《询问(调查)笔录》;3.你单位对公账户流水、黎某账户银行流水、银行回单及借条复印件;4.第三方提供的情况说明;5.你单位纳税申报表及开具发票清单;6.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佛税一稽罚告〔2023〕97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含税销售收入合计 2,547,159.21元,造成少缴税款,上述行为属于偷税,根据《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的规定,你单位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决定对你单位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275,082.22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65,049.34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872.02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1,323.21元、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12,179.38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7,307.6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项的规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无法整改,决定对你单位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85,680.1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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